“龙哥反杀案件”,警方给出的“正当防卫”的通告是不是迫于社会舆论?龙哥反杀案中龙哥被砍之后车内是否还有刀
昨头下午,昆山警方通过媒体对外宣布,于海明反杀纹身男,"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随后立即办理了手续,现在于海明已经获得了自由。
从8月27日到9月1日,整整五天时间,纠结在大家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了地,善良的人们,关心于海明命运的人们,无不感到痛快无比,心中长长的舒了一口气。正义终于来临!
对待社会上的黑恶势力,我们就要向于海明学习,不要害怕!应当挺身而出与地痞流氓做斗争。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于海明,对你表示祝贺!
于海明,好样的,我们向你学习!
对于这件事情,无论是舆论的压力还是广大网民的热情关注,在这场全民大讨论中,时间虽短,但大家都能够从中得到了教育。民众的强烈呼声,当然也会影响着事件发展的走向,也可以说广大网民的意见起到了关键作用。
昆山警方的正确决定,提振了士气,激发了广大民众与黑恶势力斗争的勇气,这个决定非常及时,对未来老百姓与地痞流氓,黑恶势力进行斗争时,具有深远的意义。
这里我们不能忘记北京通州美女检察官的深刻点评。是地首先提出了无限正当防卫的概念。使我们看到了希望,坚定了信心。
大伙们,心中长期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这是我们最高兴的一天,你是不是也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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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狂,
海明强,
海龙没有海明强,
海明没有海龙狂,
海龙非要砍刀砍到海明上,
海明偏不要海龙砍刀砍到了海明上,
海明捡起了海龙的砍刀砍到了海龙上。
首席投资官评论员门宁:
我一直不喜欢看到舆论影响司法判罚,我认为那有违法律公正的原则。但是“龙哥砍人被反杀”这个案子,哪怕警方给出正方防卫的定性是迫于舆论压力,我也是支持的。
我们讲,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什么,一定不是为了给个人人员钻空子,而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普通人平安生活的权利。
龙哥在醉驾过程中,强行变道,蛮不讲理,暴力殴打单车男,并拿出砍刀砍人,这明显是地痞流氓泼皮无赖的行径。这种人天不怕地不怕,犯起混来好不讲道理,我们即使再遵纪守法,谦虚忍让,都有可能被这样的欺负甚至威胁到生命。
面对恶霸侵害时,倘若反击会被判刑,那么大家的生活将毫无安全感,而地痞流氓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欺负老实人。所以舆论才会一边倒呼吁无罪释放,因为大家是再为自己的安全呐喊。
这种需求非常合理,甚至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那么最后决定是参考了民意,并无不妥。
再说这个案子,于大哥反抗是因为被醉酒流氓持刀砍杀,到掉落后对方也去抢刀企图继续施害。于大哥抢刀后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连刺带砍,第一刀造成了致命伤。
而后追砍时的两刀,并没有砍到龙哥,且警方认定这个是连贯动作。
所以这个认定为正当防卫,没有任何问题。
这是中国司法的进步,也为普通人捍卫安全权增加了底气,必须为昆山警方点赞。
社会舆论如果是正确的,迫于社会舆论难道不是法律的胜利?法律规范的是绝大多数人的行为,而绝大多数人都判断是正当防卫,只有极个别别有用心或者死背教条的人认为是防卫过当,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现象!
在事件发生后,就有周姓律师说什么防卫过当。我仔细、反复看了视频,查阅法律条文,认为就是正当防卫(可翻看我的微头条,很清楚的)。我这样一个非法律工作者,都知道是正当防卫,跟我一样的许许多多的非法律工作者也认定是正当防卫,律师真的看不出是正当防卫吗?
对此,我是持怀疑态度的。
现在,公安部门的结论出来了,还有人抛出这样的论调,真实奇怪的很!如果,当时龙哥殴打砍杀的是你,你还会这样说吗?
于海龙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这是法律的胜利,也是舆论监督的胜利!
这次的胜利,是决然对防卫基本考跑的否定,是法治的进步。祝贺于海明,祝贺法治的进步,祝贺舆论监督的胜利!
这次警方定性正当防卫,有一定民意的因素,但也和我们当前法治的大背景有关,从辱母无期案的于欢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开始,中国的正当防卫的理念实际已经悄然的发生了改变,更倾向于扶助弱者,无辜者,合法者。从大趋势角度看,这可能是法治发展的必然,但是,从目前看,步子还是迈的有点大。
我们现在需要出台一个关于打架斗殴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指导性案例。 以往我所理解的纠纷还手就是斗殴的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的原则可能被颠覆,会被越来越多的所谓正当防卫所代替。 严重的治安案件会因为错误理解正当防卫而升级为刑事案件,甚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这次被判定正当防卫,实际还是无限正当防卫权的原因,但是无限正当防卫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得是故意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 无限正当防卫权也是要有必要的限度的,就是时间的间隔和空间的距离。 比如,案件,过了一天,到犯家里把他杀了,绝对不是正当防卫,连防卫过当都不是,而是故意杀人。
所以我们在看问题的时候,还是应该正反两方面都看看,不要单独看一面,尤其要看到正面舆论下的负面效应,还有就是示范和引导的效应。
可以说对于这个结果是全社会的胜利!任何人在被非法行为危及生命的时候,都不可能去思考任何的法律后果的,毕竟生命权大于一切。让我们在危及生命安全时,不再担心因为法律后果而丧失自救的机会,做了刀下亡魂。
我们不用怀疑昆山警方的办案能力,也不应该质疑是受到什么舆论压力。毕竟这个结果才是众望所归!昆山警方也是依照法律的各项规定,依照正当防卫的各种条件做了严格的调查才得出结论。作为一个典型的自救伤人事件,引起各方的媒体,律师,公众的关注,也是必然的。
该案件的意义深远,也为未来公众同黑恶势力斗争时提供了先例。很多时候,我们不是不会反抗,而是不敢反抗,也没有这个能力反抗。毕竟作为普通人,势单力薄,而对方手执凶器,且人多势众。以前,不管是好人坏人,只要是人死了,没死的就必须要赔钱坐牢,这也是让很多人不敢还手的根本原因。
法制是在实践中不断地进步和完善。相信未来很多的不公,会在不断的完善中,让人们看到希望。对于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以及威慑力,将会让人们更加的尊重法制,敬畏法律,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
最后还是需要给昆山警方点个赞的,因为你们为正义开了先河,为社会正义和正气树立了典范!
《昆山砍人事件结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江苏昆山屠龙案件, r缜密勘察走访查看, r实事清楚通报进展, r白衣大侠责任不担, r正当防卫公正审判, r大快人心警方点赞, r法制健全正义凛然, r和谐社会美好人间!
从结果来看,这个轰动一时的血案的了断,舆论和法律、法学界都是接受的,甚至是超乎想象地感到满意的。至于警方发布的通告中把电动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是不是迫于社会舆论,局外人是难以得到准确信息的。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中,媒体和舆论与执法和司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往好处说是良性互动,新老媒体所反映的民意与执法和司法裁判在过程中各司其职,如果在结果上民意的愿望与执法和司法的裁判基本一致,那就再好不过了。
另一方面,如果媒体和舆论与执法和司法之间存在不一致,尤其是媒体和舆论先行表达的期待和给案件的定性未见得与未来的法律裁判相一致,那就可能造成“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这被认为是对法治的干扰。
“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可能存在与许多国家和社会,包括中国在内。但实际情况相当复杂,因为如果法律界指责在法律以外存在着“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那么它就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执法和司法公正收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而这一点我们还任重道远,所以有的法律学者说,反对一切“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有的资深法律人则说,由于依然存在司法不公,甚至有时候法院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也就不存在原来意义上的“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而媒体和舆论的介入反而有可能促进执法和司法公正。
为什么除了司法公正我还要反复提及执法的问题?这是因为“龙哥反杀案件”还没有走到检察院和法院介入的地步,就迅速由作为执法者的警方宣布结案了。我相信,有关方面确实感到了舆情汹涌,加之此案非同于被强制拆迁者和被城管之类“执法”者的暴力反抗,早点结案、给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就成为选项。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命案这类重大刑事案件中,警方有没有权力放弃移送司法的惯例而直接撤案?我压根儿不是刑法专家,但相信在一定场合下专家们会有讨论,或者说答案已经是明确的。
那为什么我们看到的法学专家尽管有歧见,但总体上认为把电动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是一种进步呢?那大概是因为在过去的案件中,太少的受害者被法院裁决为“正当防卫”,或者说太多的受害者被裁决为“防卫过当”了。
记得2009年有一个“邓玉娇案”,民女邓玉娇杀了前来调戏她的地方小吏。尽管那时尚无微博微信,但网络舆情不亚于今天的“龙哥反杀案件”,最后邓玉娇仍然被判“防卫过当”,尽管最后做了一个精神状况鉴定使她免于坐牢。
前天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做客央视《今日说法》节目谈“龙哥反杀案件”,他的一个观点令我印象深刻:一是本案的定性确认了公民在生命和财产受到极大威胁时可以不退让,而这有利于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阮齐林教授所说的不退让,显然让人们想到了境外的一部法律——《不退让法》。那么,未来司法实践中是否普遍会接受不退让行为,中国的刑法会不会修改相关条文,这恐怕还要长期观察。
首先为昆山警方点赞,为电动车主于海明拍手叫好。从8月27号发生昆山宝马男砍人不成反被砍死到9月1号昆山警方及时快速公布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一扫全国人民心理的阴霾和担心。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只有弘扬正义、正气,打击邪恶、邪气,这个社会和国家才能充满希望,积极向上的发展,人民才能享受安居乐业,幸福的生活。
打击邪恶、邪气,不能靠个人,而是靠神圣公平的法律,法律的神圣和公平体现在不管当事方中的一方是多么的有权、有钱,另一方是多么的弱势和贫穷,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不会因一方的有权有钱而偏袒他。
从昆山警方通告上可以看到,从事情的起因发展到最后,昆山警方做了细致的工作,任何一个小细节都没放过,很好的回应了民众不了解不清楚主观认为的和问题,包括砍刀的两面开刃以及刀身的长度,宽度,于海明砍中的次数位置和砍上汽车的两刀,以及车内没有,和于海明由于害怕宝马男打电话叫人而从宝马车上拿走手机的详细过程,整个过程对于海明的危害性和于海明的连续防卫性,最后确定为正当防卫,通过以上看出昆山警方的负责任态度是没有受到外界干扰和舆论左右的。为昆山警方细致工作和准确定性鼓掌点赞。
话说回来,正确的舆论可以引导社会健康正确发展,正确舆论就是社会发展的一面旗帜,难道警方就不能听从正确舆论的呼声吗?
山东于欢案历历在目,要不是舆论的关注和呼吁,于欢的正当防卫就不会被认可,第一次审判不是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而判处无期徒刑吗?要不是舆论的呼吁,法律就会被蒙羞,失去了他的打击邪恶,公平公正的属性。
难道非要像北京那个为蹭热点而把于海明正当防卫说成是故意伤害的周律师,那样的不受舆论影响行为就认为是正确行为吗?
正确的舆论和公平的法律都是为社会和大众服务的,两者之间一点也不矛盾。只有某些有不可告人目的的人故意把舆论和法律割裂,公平的法律需要保证舆论的正确发展,正确的舆论需要引起法律的关注和回应。
我们的社会需要正确的舆论和公平的法律,两者对于社会就好像阳光和空气对于生命一样。那些质疑昆山警方迫于舆论的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可以洗洗睡了。明天醒后也要多多关注正确的社会舆论,正确的舆论需要我们每个人去关注,去引导,去分析,不盲从。
如果说与舆论关注一点无关,可能大家也不会相信。
但是,如果仅仅是舆论沸腾,就认定正当防卫恐怕也偏离实际。
客观的讲,在这次正当防卫认定中,应该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从法律效果看,由于事发现场有视频记录且未被破坏,因此,不论是电动车司机于某,还是宝马男刘某及其同车人,各方的表述都只是言辞证据,不排除有失公正或客观的可能。
但是,视频记录对案发现场真是还原,排除了人为干预的可能,因此,在证据方面,原本就对于某更加有利。
如果结合宝马男一方同车人的证词,基本可以还原案发原委。
简单说,从证据来看,相对有利于于某。
从正当防卫认定来看,于某当时确实面临重大人身威胁,虽然从防卫限度角度可能有探讨的地方。
但由于过程短暂合理限度判定有存在较大变数,因此,可以参照大多数人的感知,也就是社会效果。
从社会效果来看,该案刚一曝光,尤其是现场视频网上传播,大多数看过的人都倾向认定于某具有明显防卫倾向。
简单说,在紧急状况下,对于不法侵害的制止或反击是一瞬间的事。
难以有提前谋划或现场力度把控的现实可能性,因此,于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这给所有人的提示是,对于不法侵害要勇于反抗,但更重要的是,要留下可靠证据。
简单说,这就需要治安视频监控布局密度要加大,一方面,提高不法分子实施违法活动的难度,另一方面,也鼓励受害人予以合理反击,最终形成“恶人不敢犯,好人不受伤”社会治理格局。